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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浙商回归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3623】 【2012-12-2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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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8方面支持政策,其中鼓励浙商回归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内容:

    一是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积极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度起,一直三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对经认定的国际物流企业,鼓励其扩大国际运输业务,在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资助。

    三是新办的软件生产和软件服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软件服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超市,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五是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是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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