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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障浙江商人的投资权益——一起合伙解散纠纷起诉长达三年未达到处置
【浏览次数:3859】 【2013-01-10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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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浙江商人张慧林,2006年4月在芜湖县招商引资的号召下,经当地人翟厚仁、俞玉华(曾是我儿子杭州华美学校的小学老师)夫妇努力邀请,我和同乡3人来到芜湖县考察,在芜湖县宣传部、县教育局招商引资的对接下,我们决定在芜湖县投资一个最优质的学前教育机构,创办芜湖县东方幼儿园。项目第一期在2007年初建成投入运行,学校聘请翟厚仁为园务主任,其妻子俞玉华为园长。为了提高他们积极性,我们投资人借钱给翟厚仁让其入股10%(实际分文未出)。

  让我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2007年期间翟厚仁夫妻采用独裁及家族式管理,把父亲(门卫)、姐姐翟厚兰(食堂)、俞美兰(食堂)、姐夫秦以彬(收钱)等等好多的亲戚(没有经过我们)就安排到学校工作!对敢于指出其问题的老师打击报复致开除!个人权利凌驾于董事会之上,严重阻碍学校可持续发展!我们多次找其夫妻谈话要求改正,夫妻两人毫不听从!甚至在2008年春季夫妻两人在学校财务人员(投资人委派)在场的情况下,私自伙同其亲戚秦以彬收费50来万元学费不入学校财务等严重违法行为,经教育局调解无效。为此我们投资人决定在2008年2月17日(星期天)上午9时召开学校全体人员开会,罢免其夫妻俩在学校的一切职务,保留其股东身份。由此当地人翟厚仁当场咆哮:把浙江人赶出去!!!并打电话叫人,不久俞玉华和她的姐夫秦以彬等亲戚从外面冲进来,引起冲突。俞玉华用热水瓶把张慧林砸得头破血流(缝了4针额头上留下了永久的疤痕);俞玉华在砸张慧林后失足摔倒,住进芜湖县人民医院,做了全面的检查(拍片、CT、心电图、生化等等),病历中只有头皮血肿,2月19日病情好转要求出院。案发当天学校股东王宝军、学校法律顾问陈刚向派出所报了案,公安机关没有即时予以立案侦查。

  然而在事隔7个多月,也就是2008年9月10日张慧林及股东向法院提起“解散合伙关系”的诉讼之后,在2008年9月24日翟厚仁报案称俞玉华受轻伤,公安局迅速立案!学校的内部纠纷就变成了刑事案件!受害人张慧林变成了打人凶手!利用2008年2月19日俞玉华本人说法(由其姐姐俞美兰代签的笔录)以及其姐夫秦以彬2008年5月26日(时隔3个多月)指证张慧林打俞玉华,加上一个不在场的教育局人程光宇传来证据(说张慧林自己打电话告知他:打了俞玉华,而且他的笔录是11月3日案子提交检查院的那一天做的),和(2008年9月24日)翟厚仁递交了皖南医学院的轻伤鉴定(2008年7月7日做的,是公安局委托的但是留在鉴定机构电话是当事人的),形成不真实的证据链。开始了我地狱般的诉讼, 一审:2009年3月27日判张慧林故意伤害罪拘狱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民事赔偿129856.38元。4月1日检察院对此判决立即提出了抗诉。张慧林不服向芜湖市中院提出了上诉,并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中院同意重新鉴定并让张慧林提交5000元的鉴定费,而对方不配合鉴定,结果二审:2009年10月15日张慧林被拘狱6个月,11月4日宣判,从此开始漫长的监狱生活。张慧林及其家属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出申诉,于2010年3月24日下了《再审决定书》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芜湖中院另组合议庭再审;2010年10月8日芜湖中院在没有任何补充证据、没有开庭就维持了原判!导致俞玉华夫妇又向法院起诉张慧林赔偿17万多的治疗癫痫等的费用;无奈张慧林继续寻求安徽省浙江商会的援助,商会为了确保正当维权,邀请了安徽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学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法学专家唐大森,安徽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总干事、安徽省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杨建民,安徽省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小群,中国法医学会会员魏传升,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结淼等知名法律专家进行论证。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表明张慧林实施了用椅子砸俞玉华这一行为,这是本案应首先论证的问题。本案有14名证人,14名证人所描述的情节,都不一致。只有一个证人秦以彬的描述与被害人一致,并且在最主要的物证上存在分歧,一个说椅子,一个说凳子。秦以彬的证言非常细致,值得提出疑问的是事发当天并没有秦以彬的证言,秦以彬的证言是在事发后几个月做的,他为什么记得这么清楚?为什么事发当天没有他的证言?这是孤证,这个证人还是被害人的亲戚,其证言可采信度不高,需要其他证据佐证。

  大家一致认为:本案定罪证据不足,轻伤认定的法医鉴定依据不足。专家们希望芜湖市法院能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向安徽省高院提出申诉,向省人大、全国人大上访,得到了他们的关注,省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1年3月7日再次下达《再审决定书》,指令中院再审。2011年9月27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法院给指证人秦以彬送达了传票他没有出庭。至今已一个多月还没有庭审结果,该案件发生在教育机构的供场所,在场的20多个教职员工,此案的公正与否是涉及在场所有人员对法制认识的复制,为什么大家都看见俞玉华用热水瓶砸打张慧林,而没看到张慧林打俞玉华,只有俞玉华的姐夫秦以彬看到,俞玉华夫妇嫁祸张慧林的目的是,鸠占鹊巢霸占我们投资的财产!至今2008年9月10日去起诉的合伙解散纠纷还没得到处置。

                                                                                                                                   芜湖县东方幼儿园董事长:张慧林

                                                                                                                                                            2011.11.1

  张慧林故意伤害案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张慧林,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浙江省仙居县人,大专文化,医药推销员。

  2008年12月16日,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县检刑诉【2008】121号起诉书指控申诉人张慧林犯故意伤害罪,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玉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09年3月27日,芜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芜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慧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判决张慧林和陈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29856.38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慧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刚不服,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亦提起抗诉。

  2009年10月15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芜中刑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决民事部分,同时判决张慧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判决作出后,张慧林仍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0年3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皖刑监字第0071号再审决定书,以“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指令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0年10月8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10】芜中刑再终字第0002号)。裁定维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受安徽浙江商会委托,安徽大学陈宏光教授邀请我国五位著名的刑事法学家和法医鉴定专家,于2010年12月18日在安徽大学法学院会议室,就上述案件中认定张慧林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俞玉华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是否成立等问题,进行了咨询和论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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