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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视为授权 空白合同同样有效
【浏览次数:4133】 【2013-01-10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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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为甲公司的职员,为推销其公司生产的一品牌摩托车,经人介绍,请在某私营企业乙公司上班的业务员杨某帮忙。杨某满口答应,并利用手里盖过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于2006年9月份与刘某所在的甲公司签订了价值9万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供货,货到后乙公司10日内付款,并同时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发货,并通知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但乙公司的领导以不知情并且未授权杨某签订合同为由拒付货款。

  经多次协调未果,无奈之下甲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25万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1万元。

  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据双方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依法受理了此案,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开庭过程中,乙公司辩称,杨某虽为我公司的业务员,但我方并未授权杨某与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故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杨某自己来承担,与商场无关。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虽然此案中乙公司并未授权杨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而杨某作为乙公司的业务员,在持有加盖了商场公章的合同书的情况下,作为甲公司当然有理由相信商场已授权杨某签订合同。所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应予以认定。故依法裁决如下:(一)乙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25万元货款支付给甲公司;(二)驳回甲公司赔偿1万元损失的仲裁请求。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乙公司的业务员持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方签订合同,乙公司仅以自己不知情未授权业务员签订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无效,这在法律上是不予以认定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应视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证明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的书面文件。

  本案中,乙公司的杨某出具了加盖公章的合同书应视为已得到商场的授权,与刘某所在的甲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有效的,乙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应承担本合同民事责任,即应承担支付刘某所在的甲公司25万元的货款。至于杨某滥用代理权签订合同而给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乙公司要求杨某承担责任的争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的仲裁范围,应由乙公司通过另外的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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