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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浏览次数:7947】 【2013-06-06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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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浙商报讯(尚慧)早在2007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就出台《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订了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现转发如下:
 
  (一)对从市外引进、在杭州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根据其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自开业之日起实行3年期的财政奖励。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的,实行30%的财政奖励;注册资金在8000万元以上的,实行40%的财政奖励。奖励期满后,按杭州市促进大企业集团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执行。对从市外引进的房地产企业总部,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符合产业导向,进入总部集聚区建设总部大楼、租赁购买写字楼的总部,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能力给予适当补贴。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
 
  (二)来杭总部设立科研中心的,其用地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经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为总部用地的地块,可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为保证总部用房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对已约定为总部办公用房部分不得分割转让。
 
  (四)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研发性总部及进入杭州高新开发区的企业总部,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五)从低收取总部企业的行政管理性收费。进入杭州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及钱江新城区块的总部企业,免收其属市级执收和有权减免的行政性收费。
 
  (六)总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在5县(市)设立生产基地,参与西部大开发、“山海协作工程”等,符合杭州政策导向的,可优先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七)总部企业可参加杭州市劳模、先进等评选活动。市有关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总部企业负责人旁听。
 
  (八)允许有条件的集团总部建立相应专业的评审委员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集团公司总部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九)企业总部负责人及家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需办理户籍入杭的,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6号)执行。
 
  (十)新引进总部的企业负责人未成年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照顾安排。
 
  (十一)总部企业引进人才进入绿色通道。其高层管理人员要求柔性流动到杭州工作的,给予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市民待遇;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杭州市引进人才专项用房;引进的有突出贡献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购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
 
  (十二)对促成市外企业总部进驻杭州的个人(不包括公务员)或中介组织,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1〕6号)及补充意见的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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