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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商会建设与发展的背景和要求
【浏览次数:7547】 【2014-10-21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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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贾宝明

  2009年,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加强异地商会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皖民管字[2009]4号)。《意见》系统明确了异地商会登记建设与管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异地商会的管理体制、异地商会的设立原则及条件、异地商会的内部建设、异地商会的职能作用等内容,为指导和加强我省异地商会建设与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为什么异地商会只允许吸收单位会员,不允许吸收个人会员?
  如果允许异地商会吸收个人会员,就成了“老乡会”,为此,《意见》规定异地商会不吸收个人会员。
  (二)为什么异地商会要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
  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是防止相互攀比,重复设立,无序发展,形成“邦会林立”的局面。
  (三)为什么要规定省、市登记异地商会的范围?
  防止在同一行政区域多层次设立异地商会,造成商会过多过滥,无序发展,重复发展会员,增强会员企业经济负担。
  (四)为什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方可登记异地商会?
  一方面是考虑到大部分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无登记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登记异地商会过多,无人管理。另一方面是考虑到一个县辖区内外来投资企业相对较少,难以达到成立异地商会的基本条件,即使少数外来投资企业有需求,可以申请加入省、市异地商会。
  (五)为什么规定异地商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六)对异地商会内部建设有哪些具体要求?
  要规范异地商会的法人治理机构,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有效发挥权力、执行和监督机构职能作用,使异地商会真正成为自我发展、自主运行、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主体。异地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应经过民主程序选举、在会员单位中产生,可实行等额选举,也可实行差额选举。会长应从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有一定的权威性、影响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商会工作、乐为商会奉献的单位会员中的企业家担任。副会长应具有地区、行业等方面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一般设置为2至15人。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一个会员单位不得产生两名以上负责人。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包括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执行换届选举制度、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内部审查和监督制度等。要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工作计划;完善内设机构设置,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规范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调动专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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