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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浙江商会章程
【浏览次数:5059】 【2019-11-04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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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3日在安徽·六安浙江商会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安徽·六安浙江商会
英文译名为:Anhui·Luan zhejiang Business Association
全称缩写为:ALZB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为在安徽六安投资的浙江省籍企业家、创业人员及企业团体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承“顽强进取、营利举义、远行抱团、应变开创”之新浙商精神,以团结和创造精神为先导,以联谊和交流沟通为纽带,以整合和拓展资源为途径,达成共享资源、共同发展、报效祖国。实现团结、合作、交流、帮助、学习、共赢之目标。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六安市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六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安徽省六安市淠望路与人民路交汇处六安大市场三期售楼部(二楼),邮编:237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之间、会员和社会各界之间开展各种联谊、交流、学习活动,为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各个领域之间的协调沟通、交流合作提供服务;组织引导会员自觉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加快六安建设并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通过建立和运作“人力资源库”、“项目储备库”、“经政资讯库”为会员的发展所需提供科技、信息、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各种服务;
(三)策划实施为国家鼓励和倡导的各类社会公益性活动,为会员回报社会提供服务;
(四)策划实施各类社会宣传、公关活动,为提升本会和会员及其企业的社会知名度、美誉度提供服务;
(五)组织举办主题论坛和各类研讨、考察活动,为会员拓展视野、更新观念、活跃思维、创新机制提供服务;
(六)施展组织团体功能,策划实施会员与各生产力要素、生产关系各构成部门的对接活动,帮助会员开发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为会员夯实社会基础、延伸社会触角提供服务;
(七)发挥组织的集约功能,加强与国内商会及港澳特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社团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业务合作,开展各行业、区域的招商与展示活动,为会员拓展发展空间提供服务;
(八)开办、运行商会网站和出版报刊,通过构筑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外界之间进行交流及传播的平台,提供传媒服务;
(九)积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十)本会将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会员反映,协调关系,帮助调解有关经济纠纷,并联系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帮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浙商企业在安徽六安投资兴业的具有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的各类人员;
(三)会员必须持有合法证照,并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以个体工商户、单位或企业团体名义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秘书工作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工作处发给会员证书、铭牌等证件和标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作为团体成员,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对本会信息、资源的共享权;
(六)有要求本会给予帮助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其相关制度,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弘扬浙商精神,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与、支持、协助、配合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六)为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与帮助;
(七)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或1次以上)。本团体领导机构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推荐下一届理事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理事人选必须品行端正,具有强烈的为商会服务之热情,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在行业中有良好的影响和威信,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等多种优良素质;
(二)理事人选必须具有召集或协助召集会员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之能力,在推动商会开展为会员喜闻乐见、富有成效的活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并主动保持与商会的联系,保证本人(或委派他人)参与商会的活动出勤率在70%以上;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以通信方式表决,其决议须经到会(或通信方式参加)理事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会长办公会议召开前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一项职权的初审职能,对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负责。一般情况由秘书工作处提供“议题”,供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进行议事。常务理事可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年召开四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由执行会长、副会长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届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根据本商会实际,本会设立执行会长碰头会议和执行会长轮流值班制度。执行会长碰头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组成。主要任务是协助会长讨论、决策商会重大议题,研究调整工作思路,并受会长委托,轮流值班,是本商会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
第三十一条 执行会长碰头会议,每两月举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秘书长人选有提名权。提议增补、改选理事;
(四)对外代表本商会处理有关问题,对内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并向理事会负责;
(五)要求各机构、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对执行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六)经授权决定有关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编制并组织落实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编制本会经费收支的预决算方案;
(三)协调各联络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本会开展对外联络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三)本会举办相关活动获得的收益;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收取标准必须通过理事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经费的日常管理
(一)本会的会长分管本会的经费管理工作;
(二)本会经费的日常收支管理由秘书处负责,秘书长为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
(三)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报理事会批准执行;
    (四)编制财务运作情况表,定期向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三十九条 经费监督管理小组
理事会设立经费监督管理三人小组,对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负责;组长由理事会推选一位执行会长或副会长担任,两名小组成员在理事会成员中提名候选人,经会长办公会议议定。经费监督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能如下:
(一)定期审查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审批本会的重大开支项目;
(三)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作出审核报告。
第四十条 本团体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根据有关部门要求,社会组织党员人数超过三人(包含三人)的组织必须建立党组织。本协会按照要求,协会党员人数达到标准后积极建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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